Discussion o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Stalking Behavior

金慧仁 | 北京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| 法学院 法学 | 指导教师:江溯 | 2022年 3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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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

一、跟踪纠缠行为的界定

二、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正当性考察

三、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国外立法实例

四、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建议

参考文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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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

(一)研究目的与意义

跟踪纠缠行为危害性大,危险潜在性高, 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措施予以规制。然而,中国尚没有规制跟踪纠缠行为的有效措施, 该话题也没有受到中国学界的充分关注。因此,本文通过比较外国立法, 试图为中国相关立法提供意见

(二)实际案例:叶某某故意杀人案

<aside> 🔪 叶某某故意杀人案


一、跟踪纠缠行为的界定

何为“跟踪纠缠行为”?

(一)如何定义跟踪纠缠行为?

跟踪纠缠行为一词来源于英语单词**“stalking”**,常被翻译为“跟踪纠缠”、“跟踪骚扰”、“缠扰”等词。有学者指出,跟踪纠缠行为正式的定义主要来自于各国的刑事立法。

<aside> 🇺🇸 1. 美国联邦《反跟踪纠缠行为法》的定义

§ 2261A 带有杀害、伤害、骚扰、恐吓的意图,或以此为意图将对方置于监视之下,实际或试图使对方及其直系亲属、配偶、恋人、宠物等,感到合理的恐惧认为其会有死亡或重伤的结果,或因恐惧而处于严重的情绪困扰的一系列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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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aside> 🇯🇵 3. 日本《跟踪纠缠者规制法》第二条的定义

本法中的“纠缠等”行为指的是,为了满足恋情、好感或因未满足恋情或好感而产生的怨恨,反复对对方、其配偶、其直系亲属、其同居人、与其关系亲密的人做出的以下行为:

(一)尾随、埋伏等待、阻挡进路、在住处等地(住处或职场等对方的通常所在地)、注视、侵入住处等地;

(二)告知对方能够知道其在监视之下的事实,或使对方知道其在监视之下;

(三)向对方要求见面或交往等无义务的行为;

(四)显著低俗或粗暴的言行;

(五)拨打电话后不说话、不顾对方拒绝连续拨打电话或寄送传真;

(六)寄送或使对方知道其寄送污物、动物的尸体等令人反感的物品;

(七)告知对方或使对方知道有害于其名誉的事实;

(八)告知对方或使对方知道引起其性羞耻的事项、寄送或使对方知道其寄送引起性羞耻的文件、图画或其他物品等。

本法中的“跟踪纠缠行为”指的是“纠缠等”行为的反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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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aside> 🇩🇪 2. 德国刑法典第238条的定义

未经授权,违反对方意思,反复尝试接近对方,而致使或可能致使对方生活形态严重受侵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:

(一)接近对方物理空间;

(二)利用通讯手段或通过第三人试图接触对方;

(三)滥用对方个人信息,为对方订购物品或申请服务,或使第三人为此行为;

(四)以侵害对方及与其关系亲密之人的生命、身体安全、健康或自由进行威胁;

(五)其他类似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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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aside> 🇰🇷 4. 韩国《跟踪纠缠行为处罚法》第二条的定义

“跟踪纠缠行为”指的是违反对方意思,无正当理由,引起对方、其同居人或其家属不安或恐惧的以下行为:

(一)接近、跟随或阻挡进路;

(二)在住处、职场、学校、其他日常生活场所(以下称“住处等地”)或其附近等待或注视;

(三)利用邮递、电话、传真或其他情报通讯网,使物品、文字、话语、符号、声音、图片、影像(以下称“物品等”)到达对方之处;

(四)直接或通过第三人,使物品等到达住处等地或其附近;

(五)损坏置于住处等地或其附近的物品等。

“跟踪纠缠犯罪”指的是跟踪纠缠行为的持续和反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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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本文的定义

(二)跟踪纠缠行为的特征